继承法案例分析范文_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2022-06-20 12:54:31 / 法律知识 / 阅读

被继承人段山(2003年1月21日去世)、崔梅(1998年2月2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段一、段二、段三(1983年11月5日去世)和段四。段三与孙婷育有一女为段三琳。段山和崔梅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段山于1997年4月1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区1801号、309房屋产权。段山与崔梅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前死亡。段四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料被继承人。其他人也曾照顾过被继承人。

段一、段二、段三琳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309号房屋为段山的已购公房,段山与崔梅系初婚,段山和崔梅去世后,未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段四称,其自1985年就在诉争房屋与父母一起居住,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此,其全家的户口也在该房屋处。其父母自生病到过世都是其在照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直与被继承人生活,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而其他继承人只是逢年过节过来探望一下老人,并没有一直生活在一起照顾老人,故认为其应取得被继承人房屋的50%份额。现段一、段二、段三琳与段四对其继承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各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在庭审中,证人李增财证明,段四曾经在段山和崔梅在世期间悉心照料。段一来父母家一次,段二经常回娘家。没有听见兄弟姐妹吵架。赵山江证言,段一过年过节来看望父母,段二来的多。赵民富称段四结婚前后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尽到了赡养和照顾父母的责任和义务。钱宽山为段四朋友,称其到段四家,崔梅一直夸段四孝顺,没有提其他子女。段一、段二、段三琳认可李增财、赵山江的证言,认为钱宽山、赵民富系段四的朋友,其证言具有倾向性,不予认可。
律大咖分析,结合案情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涉诉房屋原产权人段山和崔梅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故涉诉房屋应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应当指出,赡养包括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具有多重维度,无法精确量化,从立法精神来看,“多分”的份额是继承法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倡导。本案段四与被继承人段山、崔梅长期生活在一起,妥善照顾了老人的晚年生活,尽了主要的扶养责任,可以依法适当多分遗产。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段二、段一对被继承人尽了相当的扶养义务,依法适当分配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段三先于被继承人段山和崔梅去世,故其女儿段三琳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段一、段二、段三琳三人继承份额以等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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