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如何认定_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三款规定分别明确了能够继承继子女遗产的继父母、能够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以及能够继承继兄弟姐妹遗产的其它继兄弟姐妹的标准,他们有一个共同要求:“有扶养关系。”如何来理解这三款规定中的“扶养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这个规定比较笼统,在面对具体情况时还得具体分析。一般而言,继父母对子女、继哥哥姐姐对继弟弟妹妹提供了抚养教育;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继弟弟妹妹对继哥哥姐姐提供了主要经济和劳务方面的支持,就能够认定为他们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更进一步地辩析,扶养关系除了存在经济上和劳务上的帮助外,还应当持续一定的期限。《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能够享有继承权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关系,还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通常而言,应当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开始或者共同生活后开始,持续到继子女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有些国家的法律则明确规定了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年限,比如俄罗斯的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教育和抚养继子女的时间少于5年,则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其继父母的义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著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继哥哥姐姐对继弟弟妹妹的抚养教育,亦可参照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标准。2、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则应当自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源,或者虽有收入来源但却没有足够的生活自理能力时,继子女持续为继父母提供经济上和/或劳务上的帮助直至其去世。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认定亦可参照此项标准。当然,起始的时间点并非绝对,关键点在于持续一定的时间期限。我们国家的法律并未对持续的时间维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根据一般的认识作出判断。比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关系时,继子/女即将成年并且很快参加工作,此时如果继子/女去世,则继父母继承该继子/女的遗产在法理上就不能够得到足够的支持。加入时间期限标准后,有些看似疑难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比如,继父母抚养继子女达到一定期限而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使继父母离婚,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然有赡养义务。同理,如果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一定年限的赡养义务而形成了扶养关系,即使继父母离婚,该继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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