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协议_车辆挂靠合同通用版
货运车辆挂靠,是指未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个体(挂靠方)为合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将货运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被挂靠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为挂靠货车办理营运证件,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实践中,挂靠方多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合同法定解除,产生较多纠纷。笔者认为,挂靠方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挂靠使车辆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以实现其合法经营运输的目的。笔者列举以下几类可认定挂靠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常见情形。
未按约办理营运证且未及时补办。为挂靠车辆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供挂靠方使用是被挂靠方的主要义务,具体体现为办理营运证。根据举证规则,应由被挂靠方举证证明其已办妥营运证的事实。如发现“未办理营运证”“营运证失效或注销后未及时补办”的,一般可认定被挂靠方未办理营运证的事实成立,进而可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挂靠方扣留证件、号牌不当。如合同并无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挂靠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被挂靠方的扣留行为与挂靠方的违约行为又明显不相称的,宜认定扣留不当。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作为持续性合同,如被挂靠方任意扣留证件、号牌,合同履行将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该状态延续一定期限后发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激化矛盾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判令合同解除。挂靠方要求被挂靠方承担停运损失且能举证证明的,可视双方过错酌定责任承担。
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过户车辆。挂靠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往往登记在被挂靠方名下。如被挂靠方未经挂靠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过户至第三人,将导致挂靠方从事运营活动缺乏有效证件,有悖其通过挂靠从事运营的合同目的。
因违约导致车辆正常运营状态难以维系。货运车辆的正常运营状态一般涉及保持正常运营的技术状态、满足行政机关基本管理要求两方面。如车辆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无法满足一般运营车辆应有的技术状态、极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一方违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导致车辆强制报废,应认定车辆正常运营状态难以维系,另一方可主张合同解除。
因行政管理导致车辆无法或无需挂靠。行政机关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可能会产生营运证无法办理、被注销后无法补办或车辆无需再行办理营运证件等后果,客观上因被挂靠方无法履行挂靠登记义务而构成违约,显然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形下,应注意审查该行政行为及后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
对于当事人可否预见,如符合“情势变更”构成要件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依法解除合同。如查明行政机关的管控呈逐年趋紧的态势,当事人对此存在一定预期的,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需解除时,宜本着谨慎原则,仔细认定双方合同目的是否达到、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等因素综合判断。如仅涉金钱债务纠纷的,法院宜从尽量维持合同有效的原则出发,不轻易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