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_最新山东消费者保护条例

2023-03-23 16:20:45 / 法律知识 / 阅读

网络购物以其便利性、快捷性、实惠型,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促销手段也是花样繁多,除常见的打折促销外,还有以丰富赠品为最大卖点的促销方式。在同等价位下,商家比拼的就是赠品,很多消费者在赠品大战中获得了实惠,但也有部分消费者对此存有怨言,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赠品该如何处理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些消费纠纷更是由此引出。

消费者呼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选购了一台烤箱和一台电饼铛,商家承诺赠送一个平底锅和刀架,呼女士家里正好缺一个平底锅,呼女士感觉这个赠品很实惠,胡女士收到货后,就立马使用了这个赠品。五天后,呼女士的朋友送给了她一台家里闲置的小烤箱。呼女士就联系卖家烤箱是否可以退货,卖家告知呼女士,七日内无条件退换货,将赠品平底锅一并退回就可以了。但是呼女士的赠品已经使用了,呼女士协商是否可以将刀架退回,但是商家告知呼女士,刀架是呼女士购买电饼铛赠送的,平底锅的价值是五十元,可以从退回的货款里扣除,呼女士认为不合理,将此事投诉到了蓬莱区消投中心。

消投中心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联系到了这家网店蓬莱的经营者陈先生,陈先生称,他销售的每个产品都有单独的详细页面,赠品的内容都在其中,呼女士要求退货的烤箱赠品就是平底锅,这款平底锅也在店里销售,售价就是五十元,陈先生并没有多收取胡女士的费用。消投中心认为:赠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所产生的附赠予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没有购买商品,则商家不会赠予。赠予合同与商品买卖合同存在主从关系。当商品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赠予合同也随之一同撤销,消费者先前取得的赠品应当返还。《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外,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前款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退回商品应当同时退回该次消费获得的奖赠品或者奖赠品的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调解,呼女士将烤箱退给经营者,经营者在货款中扣除赠品的价格。

消投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为吸引消费者消费,很多商家会采取购物送赠品的方式促销。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作为从合同的赠予合同也应随之一同撤销。也就是说商品需要退货时,赠品也应当一并返还。建议消费者在国家规定的网络购物七日内退换货的时间内,注意保存赠品,不要随意转增、使用或是丢弃,以免在退换货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赠品应当保证质量,经营者不得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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