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包括什么_变更抚养权最有力的证据
基本案情 季某从事电焊工作,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和老婆李某在2010年1月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和睦,2019年李某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并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每月领取残疾人补贴500余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季某曾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双方现各自独立生活。在季某最近一次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李某起诉要求季某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医药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李某、季某系夫妻关系,现李某患有精神疾病,目前的收入并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开支需要。双方虽然目前感情不和,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李某有权要求季某尽扶养义务。季某辩称李某有工作及收入来源,但未能举证证实。生活费数额根据李某实际生活需求、季某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每月800元。关于医药费,因李某患有精神疾病,在病情稳定情况下无需治疗,且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月需花费医药费1000元的事实,李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已发生的医药费1456.1元季某应给付李某。综上,法院判决季某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800元并给付李某医药费1456.1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点评 夫妻双方在遭遇人生变故时理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这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之间应尽的相互扶养义务。本案中,李某婚后不幸患病,季某不仅未尽到丈夫的责任,给予李某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反而是“大难临头各自飞”,对李某不闻不问,任李某独自一人生活,甚至多次要求离婚,季某这样的行为,不仅要遭受道德谴责,更应受到法律制裁,李某起诉要求季某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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