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假离婚房产归谁_假离婚买房注意细节

2023-03-26 22:55:44 / 法律知识 / 阅读
为了买学区房

上海一对小夫妻在几年前

商量办了“假离婚”

并签订《离婚协议》

没想到买好房后

妻子却不肯复婚了!

最近这起案子开庭

直接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为“钻空子”买学区房

小夫妻俩“假离婚”

小刚和小敏在2013年结婚

婚后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子里

两年多后女儿诞生

随着女儿渐渐长大

夫妻俩筹划着想买套学区房

2019年夫妻俩看中一套学区房

但因二人已经有房

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

于是两人便想到了“假离婚”

因为小敏名下无房

离婚后就能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

2019年7月

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并签署《离婚协议》

协议中约定如下: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卖了,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

小敏则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变卦不愿复婚

丈夫落得“人财两空”

学区房买好之后

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

但小敏却说

两人经常争吵已经没有了感情

坚决不肯复婚

还说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本来以为一切都按“计划”进行

却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

小刚试图努力挽救婚姻

但小敏说

从未承诺过一定复婚

《离婚协议》签了就合法有效

后来索性从家里搬了出去!

看到复婚无望

小刚非常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

但也只能接受“真离了”的现实

他想到转给小敏买房的294万余元

还是气愤不已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

小刚一气之下去法院起诉

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要求小敏归还购房款!

法院:离婚已成事实

但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

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小敏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

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但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敏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刚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刚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

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刚向小敏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敏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热评:

法律不是闹着玩的!

因为“假离婚”而闹出这种纠纷

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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