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有哪些_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延申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可导致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其涵盖范围目前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对于“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含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相关案例:
王某与范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向范某坦白自己在婚前患有梅毒,范某得知此事后陪同王某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范某考虑后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范某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梅毒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