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_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案件回顾
近日,一则《妻子患精神分裂男子欲离婚分房法庭上“两级反转”》的新闻事件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张山与王丽结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72万元,贷款168万元,贷款系以张山名义签署合同,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办理房产证时,根据双方约定:二人按份共有,即各占50%。购房后不久,王丽精神出现异常,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4月,王丽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年7月,张山起诉离婚,并主张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自己,他向王丽支付一半份额的补偿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张山关于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起诉。同年10月,王丽将张山和结婚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理由是这个张山并不是身份证上的“张山”,而是“张三”。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隐瞒真实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山信息,与王丽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应依法撤销。基于张三与王丽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且撤销婚姻系张三过错导致,王丽患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故同居期间张三应当少分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优先协议处理
这是一场典型的因婚姻登记被撤销导致的同居财产分割。《民法典》关于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之后产生的同居关系是如何界定的呢?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和王丽基于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多年并购买房产。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应属于同居期间。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优先协议处理,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结合实际出资、产权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做出裁决,在裁决时尤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院经过综合审查,确认王丽多分财产而张三少分财产的主要原因。
■律师提醒
张三和王丽的案件是典型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未婚同居现象,这些同居关系分手后,财产该怎么分割呢?
《民法典》施行之前,主要法律依据为1989年12月13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直接关于未婚同居的相关规定。反观司法实践,因同居分手分割财产的案由也是五花八门,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如果两个人决定共同生活又不进入婚姻,为防止同居分手产生矛盾,不妨提前做好风险防范,不至于分手容易,后续却引发更加复杂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