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怎么判_想离婚舍不得孩子最好的方法
基本案情
邓某与黄某于2009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女儿邓某A,于2016年生育儿子邓某B。邓某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家。邓某A、邓某B出生后一直跟随黄某生活,并由黄某的父母协助照顾。
2017年,因黄某猜疑邓某与同事有暧昧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双方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邓某从2018年开始未承担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也未探望过两个孩子。2018年12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黄某有和好的可能,判决驳回了邓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后,邓某、黄某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20年邓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
裁判结果
郴州中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子女长期随女方黄某及黄某的父母生活在老家县城,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女儿邓某A已在老家县城上小学,儿子邓某B年仅四岁多,尚属幼儿,还需要精心的照料。而邓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与孩子的相处时间甚少,且未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父子、父女感情。
相比之下,孩子继续随母亲黄某生活,由黄某直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双方子女邓某A、邓某B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由邓某支付黄某相应的小孩抚养费。邓某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黄某应协助邓某探望子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婚生有两个子女的,一般由父母双方各直接抚养一个”的裁判做法,郴州中院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裁判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均判由父母一方(女方)直接抚养,彰显了依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裁判理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