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中难产包括哪些_增加难产假流程
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12月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本市行政区域内都适用规定,与女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无关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重庆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
这条规定所称的“女职工”究竟包含哪些范围,条例修改以后,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怎么计算?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因此,这里的“女职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也就是说,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增加80天产假
时间节点方面,该负责人表示,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单位共同研究认为,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的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大多数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80天产假。
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不难计算是否符合新的规定,因为每个人的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享受20天护理假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修改后的《条例》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20天。
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修正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有关于育儿假的规定,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修正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这意味着,男性也可以享受育儿假了。现在,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1周岁止的育儿假。另一种育儿假是在子女6周岁前,经单位批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要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1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1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5至10天的育儿假,同样需经单位批准,且在子女年满6周岁前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这意味着,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含再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
群众可以通过“线上”网络登记,也可以在“线下”现场登记、委托代办,共三种方式。
线上登记主要是网络登记,在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渝快办”上办理。线下现场登记需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