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法司法解释是什么_收养法修订最高司法解释
第五章 收养相对于原《收养法》,《民法典》本章在立法上的变化还是较多的。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依照本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民法典》扩大了收养的范围。原《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限定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现在年龄上升为不满十八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丧失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和父母被宣告死亡。孤儿的定义,在一些规范性文件里,不仅指丧失父母的孤儿,还包括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其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根据《民法典》本条的内容安排,不再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称呼为“孤儿”,而是直接表述为下面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原《收养法》的表述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因此,对于非因生父母意愿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例如说被拐获救的未成年人,并不在《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范围之列。《民法典》此处立法不再有此限制,这也是扩大了收养的范围。《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对于打拐解救儿童确认查找不到生父母,2015年8月20日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采集了DNA信息、并在本通知实行前已经查找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满12个月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尽快办理落户等手续,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送养。”(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1992年4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对此有一个解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本条与原《收养法》内容相对照,没有实质性修改,有个别字词调整。(一)孤儿的监护人;这里的“监护人”,是指《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儿童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布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即前一条文第三种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原《收养法》第十二条的表述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相对照来看,原《收养法》是给监护人设置了禁止性的义务,而现在《民法典》本条的立法是给监护人在一定条件下设置了权利。当然,在实际效果上是差不多的。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有抚养义务的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是以下两类:
-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