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是什么意思是_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有哪些内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1)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803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第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方式发包人因自己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第804条的规定,由此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包人还可基于此顺延工程日期。(3)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均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大小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发包人迫使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承包人未予拒绝,或对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设计错误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承包人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建筑法》第54条第1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14条均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发包人违反相应禁止性规定的,应对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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