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的条件_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一、遗嘱见证人
资格与能力的要求一、见证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将来继承人继承时,可能需要见证人出庭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立性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现在无利害关系,不意味着以后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无利害关系也有可能转化为有利害关系。虽然只要求见证遗嘱时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如果将来因为继承发生纠纷,见证人变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此时的见证人能否如实地反映当时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就存在疑问了。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村委会,居委会,街道,政府部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见证人的中立性对于遗嘱的效力至关重要。自书遗嘱时,在场全部是遗嘱受益人,通常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需要见证人见证的遗嘱,遗嘱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在场,遗嘱订立过程,并非一律无效。专业性要求需要见证人审查的事项:遗嘱人身份信息的审查(立遗嘱人与签字的人是否为同一人)遗嘱人能力审查(遗嘱人的精神状态)遗嘱人立遗嘱过程的审查(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签字行为真实性的审查(遗嘱人签名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还是代签)遗嘱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私密性要求见证人负有保密义务二、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顺序要求。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同时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只要涉及到继承,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一定会涉及到遗产管理人,不可或缺。1为什么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财富数量和价值增加财富类型多样化保障遗产安全性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遗产遗漏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情况—避免继承人遗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避免转移、隐匿财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遗嘱或依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地位中立,减少继承人纠纷实施与遗产管理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如遗嘱保管及遗产跟踪维护#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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