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怎么执行_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执行案件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无法顺利推进,进而导致法院大量民事案件的执行无法顺利推进、债权人无法顺利获得清偿,严重损害民事案件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作者将通过上下两篇文章对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实现民事债权优先刑事附加刑罚没收财产刑受偿进行论述,以供大家参考借鉴。一、相关规定1.《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民事赔偿先于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受偿。2.《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该条确立了民事债务先于财产刑没收财产受偿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进行了解释,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该条确立了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时具体的清偿顺序。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该条同样确立了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顺序执行。民事债权数额存在争议,短期难以查明的,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可以在留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后,依法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顺位在后的判项,及时将相应财产上缴国库,并可对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争议问题查明,在满足民事债权后有剩余财产的,依法继续执行罚金及没收财产刑等判项。”该条明确当民事债权数额存在争议,可以在留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后,依法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顺位在后的判项。确立了民事债务先于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受偿。除上述规定外,同时《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729条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如何确定执行顺序进行了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民事债务、财产刑等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序已作出相关规定,即民事赔偿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受偿;但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民事债务应优先于民事赔偿(即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受偿。二、关于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序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闫燕在《人民司法》2015年01期发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于“关于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关于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序”进行阐述。1、关于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2)没收财产,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已有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得将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是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予以没收,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复归社会,重新生活。(3)关于合法财产的判断,只要刑事裁判没有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予以执行。2、关于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序。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相关规定体现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民事债务、民事赔偿或刑事赔偿,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确定其顺位。一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该费用是用于受害人抢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相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所占比例为极少部分,为体现对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特别保护,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要程度,应当优先支付。二是抵押权优先问题。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三是刑事退赔。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具有合理性。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并无实质性区别,应为同一执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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