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是什么_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详细规定

2023-04-02 07:19:02 / 法律知识 / 阅读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工作已经正式开始

目前缴费期已过半

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及时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在微信、支付宝中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按提示操作缴纳医保费

以免因参保缴费不及时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有什么规定?

享受的待遇又好在哪里呢?

一、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刷卡结算,发生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使用现金结算的不予报销。因急救抢救、意外伤害、医保信息系统未实时联网或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个人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应在票据产生之日到次年3月底前申报报销。

(1)参保人员在本地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2)县(市、区)参保居民到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就医的,需经市内定点医院首诊后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3)参保人员需要到市外就医,应办理转诊手续。由市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以及具有省级重点专科(学科)的医院(仅限省重点专科)诊疗后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由各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市外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如何就医结算?生病后可享有哪些补偿?

普通疾病

“两病”门诊

符合“两病”诊断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病(高危以上)或糖尿病Ⅱ型的门诊慢性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须向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病种认定,可在全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门诊就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品,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

门诊慢性病

患有慢性病参保居民须向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病种认定,可在全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街道医疗机构所属的延伸网点)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家定点就医。刷卡直接结算。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原则上每年可调整1次。

门诊特殊病

患有特殊病的参保居民须向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病种认定,可在全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家定点就医。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原则上每年可调整1次。

住院待遇

特殊医用材料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生育医疗

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大病保险实行自然年度内分段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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