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假最新规定_我国晚婚晚育标准

2023-04-06 02:14:27 / 法律知识 / 阅读
前言

最近小编看到有人问婚假是多少天,晚婚假还有吗?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2021年(目前)全国婚假一览表,方便各位HR小伙伴们算薪用,快快码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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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规定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3天的婚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晚婚假已经正式取消!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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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企业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规定”,因此不少网友询问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果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公司规定”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有被被投诉的风险,此前也出现过赔偿的新闻。所以婚假的工资和时间都千万不要省!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的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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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全国各省婚假国家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晚婚晚育假的奖励已经取消,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依旧有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因此,晚婚晚育假是否彻底取消有待各个地方的人大立法进行细化规定。

在地方修法生效之前,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依然可以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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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婚假雷区,千万要避开

婚假是劳动者本人依法享受的假期,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照顾好员工对婚事的合理期待,是用人单位需要谨慎思考的问题。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因婚假产生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今天小编也给大家整理了一个案例,帮助大家避避雷。

婚假是强制休假,不应和事假规定一样的请假流程。

2017年11月15日至17日,被告侯某于长春出差。

2017年11月20日侯某在原告办公系统中提交婚假申请,当日营销管理部卢某审核”同意”,办公室金某审核”符合公司规定,请审批”。

11月22日办公室韩某审核”请修改请假时间”,后侯某于11月23日重新提交请假申请,请假时间为2017年11月18日至27日共十天。(18日、19日为休息日)

因侯某在初次申请时将婚假的起始时间提前至登记结婚日前,故韩某的审核意见要求侯某修改请假时间,侯某也及时修改了婚假时间并再次提出申请。置业公司对侯某的申请未予答复,即于2017年11月24日向侯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另查,某置业公司第四届五次职工大会、某置业公司第一届十次工会委员会决议通过了《XX控股东北房地产事业部考勤管理制度》,该考勤制度规定,该公司假类分6种,其中事假需要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单》,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婚假为10天,婚假由本人自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申请,限一次性休完。

原告置业公司以被告侯某未提前1周办理请假手续,直接休假,旷工5日(20日—24日)为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侯某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侯某主张,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置业公司以被告侯某旷工10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查,被告已经实际履行请假手续,且首次请假已获得批准,被告因此休假并无不妥。

婚假、事假在原告提交的考勤文件中分属两种假类,被告无需依事假请假流程提前一周请假。因缺少手续而补充请假,系原告公司内部工作沟通,而非被告故意不履行请假手续。现被告未到岗工作,系被告侯某认为婚假已经公司批准,缺乏旷工的主观故意,而原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

综上,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侯某存在连续5天无故旷工的情形,其以侯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主张有权解除与侯某的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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