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有哪些_生活中的侵权案例真实

2023-04-06 02:29:23 / 法律知识 / 阅读

文/图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3月10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召开了2021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通报会。2021年,西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和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891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8万元。督促627家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整改清退多收电费1.23亿元。同时,围绕价格欺诈、虚假广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和家装、建材、汽配等市场的专项执法活动,共立案查处违法经营案418件。针对消费热点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14期。

案例一

多收电费依法退付

2021年3月12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物业公司在转供电环节代收代缴电费行为展开检查,发现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某物业公司利用转供电主体地位,收取用户电费总额为403.57万元,向供电公司支出电费总额为279.25万元(含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共计多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124.32万元。

某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某物业公司限期向用户退还多收电费价款124.32万元。

案例二

混卖假酒牟取私利

2021年2月5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陈某举报称,城中区某超市销售的“五粮春”白酒疑是假酒,并提供所购买“五粮春”白酒一瓶,要求鉴定并主张赔偿。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陈某购买的“五粮春”白酒鉴定,经鉴定确认某超市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立案调查。

某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城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者作出了行政处罚。经营者给消费者陈某10倍赔偿并承担相关费用,合计赔偿4830元。

案例三

“熊孩子”私买手机退款

2021年11月15日,陈某向西宁市湟源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13岁的孩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湟源华为体验店购买价值1899元荣耀手机一部。陈某找经营者协商退款无果,向湟源县消协投诉要求退款。

经湟源县消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中向经营者普及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保障的相关法律知识,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案例四

饲料中掺沙被调查

2020年9月,白某从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马某经营的饲料铺购买了“玉米芯”饲料,家中的奶牛食用饲料后却生病了,白某请有关部门对牛粪化验,结果显示牛粪中含有沙子。

2021年1月21日,白某向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镇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检查马某销售的饲料。经查,马某销售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后经调解,马某赔偿白某奶牛生病的医疗费用1100元,退还饲料款2553元,白某对处理结果满意。饲料质量问题另案调查。

案例五

低标高卖被三倍处罚

2021年1月,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某超市时发现,某超市销售的红圆椒在保鲜柜标示零售价为8.00元/500克、青圆椒零售价为8.00元/500克,但消费者在结算时,超市将红圆椒以13元/500克、青圆椒以15元/500克的价格结算。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宣称“童颜”美容无效退款

2021年6月5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20年6月至11月,在西宁市城西区某美容美体中心接受商家宣称的“童颜”美容服务,先后支付18万元。其接受几次服务后,没有达到宣称的美容效果,要求退还余款15万元无果。

接到投诉后,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组织调解,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法规,某美容美体中心和张女士达成和解协议,某美容美体中心同意给张女士退款15万元。

案例七

桶装水内有异物赔偿千元

2021年11月1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购买的“某某山泉”桶装水中出现一个25公分左右的塑料软管,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矿泉水厂的生产流程及设备展开现场检查,对某矿泉水厂清洗容器不规范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某矿泉水厂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

案例八

茶叶治病虚假宣传受处罚

2021年3月9日,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甘某举报称,多巴镇某茶庄在“快手”平台上推销具有对脑梗、脑淤血、高血压等疾病有治疗功效的茶叶,其在茶庄老板的建议下购买茶叶食用,食用多次后病情加重,协商无果后举报至湟中区市场监管局。

最终,某茶庄给甘某赔偿7400元,湟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庄的涉嫌虚假广告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九

店堂告示不合法被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海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黄河路某足疗馆检查时发现,某足疗馆店堂告示提醒消费者“某足疗馆,缔造尊贵细节服务品质……”在右下方标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某足疗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兴海路市场监管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变压器爆炸经营者难推责

2021年11月,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称,2019年12月其在西宁市城北区朝阳机电市场某商铺花了16万元购买了一台变压器,保修期为两年。2021年11月11日变压器爆炸,其要求协商解决时,被商铺老板以“此问题不在三包范围”为由推诿。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展开现场调解,经调解某商铺老板同意更换变压器,并负责安装,旧变压器商家回收返厂处理,消费者李某承担安装费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此次调解给消费者李某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将围绕“共促消费公平”主题,持续做好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虚假信息披露、产品质量安全等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关注消费热点、维权难点,通过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科学消费,通过消费侵权典型案例的披露教育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围绕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一核心,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保障体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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