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代理词感情破裂_婚姻感情破裂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原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钱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婚姻关系,故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1.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而产生离婚纠纷时间已久,前后经历了近5年时间。期间双方曾经多次商谈离婚事宜,被告本人也同意离婚,但因其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见被告本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确无继续婚姻关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自2009年起,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即开始分居,原告也曾于2012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善。此次判决后双方依然持续分居,至本次起诉时也已满一年时间,双方累计持续分居已六年之久。夫妻长期持续分居,足见其关系已经处于极端不正常的状态,否则正常的夫妻关系不可能持续分居如此漫长的时间,这样既不符合现实也不合情理。长期的分居状态,即使没有矛盾的夫妻双方都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影响夫妻关系,更何况像原告和被告早已是积怨已久的夫妻,这种状态下更不可能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只能使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致感情彻底破裂。
3.多年来,双方无论是自己的感情问题,还是家庭问题,都缺乏必要的基本的沟通。尤其是近些年,原告和被告之间商谈的唯一问题就是离婚。就连孩子出国参加夏令营,原告也是在事后才得知,可见之前被告从未就此事和原告协商过,甚至连基本的告知都没有做到。
此外,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也已明确承认其与原告之间已长期无夫妻生活。上述诸多事实足以表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完全超出了正常的夫妻关系状态,双方已不可能再重归于好,如果再继续这段婚姻,只能给双方及其家人、家庭带来更多的不幸与伤害。离婚是双方最好的解脱,也能最大减轻对各自家庭带来的伤害,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婚生女儿钱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1.经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的工资收入高于被告,故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来抚养孩子,能够为孩子提供相对优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原告及其父母对孩子抚养照顾较多,因此也应优先考虑孩子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
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原告的父母协助照顾,直到原告前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孩子仍随原告父母在X市生活、学习。庭审中被告也承认孩子一直和其爷奶住在一起,被告只是在休假期间回去看望孩子。多年来,孩子和父亲及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也完全适应了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相反,因被告在X县工作,很少和女儿在一起生活,很少亲自抚养照顾女儿,被告因为对女儿抚养照顾较少,也不了解女儿的性格特征、生活习惯等,故女儿如果随被告生活,将面临重新适应新的陌生环境,转学等问题。
当前,孩子正处于小学升初中的关键时期,改变其目前的生活状态势必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也会影响其即将面临的升学考试。因此,孩子判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学习、成长,考虑到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酌情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合法合情合理,请法庭予以支持。
三、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经庭审调查核实,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X市X区X路南段1号第4幢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X县电厂福利房一套、北斗星汽车一辆和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共计取出的105004.58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其中,X市X区X路南段1号第4幢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被告对该事实也当庭认可,且该房屋目前由孩子和其爷奶一起居住,故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建议法院考虑将该房屋判归原告所有。被告虽声称2012年4月13日取出的105004.58元用于孩子出国参加夏令营及其日常学习和生活,但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2.庭审查明,X市X区X路南段1号第4幢1单元17层11702号房屋目前有贷款8万余尚未还完,此贷款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时被告应当依法承担。
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田一诺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依法合理分配,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原告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