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_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2023-04-10 21:58:00 / 法律知识 / 阅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就股份转让事项初步确定意向的约定性文件,具体事宜尚需交易双方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且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及证券监管有权机构批准。

2、股份转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一创业”)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或“甲方”)告知函,告知首创集团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管”或“乙方”)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首创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34,686,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234%)转让给北京国管和/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该《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仅为意向性约定,最终以双方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二、《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签署双方基本情况

(一)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8949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贺江川

注册资本:33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26日

经营范围:购销包装食品、医疗器材;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购销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土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化工轻工材料、百货、机械电器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日用杂品、针纺织品、制冷空调设备、食用油;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零售粮食;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设备租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培训;有关旅游、企业管理、投资方面的咨询;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首创集团持有公司534,686,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234%,其中限售股7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57%。

(二)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1038C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院1号楼12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及锋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30日

经营范围: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组织公司资产重组、并购。(“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及对价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第一创业的股份534,686,400股转让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其中限售股转让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交易价格以双方签署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二)工作安排

甲乙双方应积极推进《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所涉及的交易双方的内部决策、证券监管有权机构的批准、备案等程序。

甲乙双方需配合对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必要尽职调查,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批准,若审批未通过,本次交易终止,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不生效。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证券监管有权机构批准,若审批未通过,本次交易终止,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不生效。

(三)法律效力

除《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关于工作安排、保密条款之约定外,《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仅为甲乙双方实施本次交易的意向性文件,甲乙双方确认《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并不视为就交易或交易条件做出承诺。双方为达成本次交易而应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以双方日后签署的相关具体协议(如有)为准。

(四)解除和变更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解除《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同时,任何一方可在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

自正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自动解除。

(五)有效期

《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有效期十二个月,有效期满双方未能签订正式转让协议的,《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自动解除。经双方书面同意前述有效期可以延长。

四、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仅为交易双方就股份转让事项初步确定意向的约定性文件,交易双方尚未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且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有权机构及证券监管有权机构审批,因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意向性协议》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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