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如何办理户口_非婚生子随母落户规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或出生期间,父母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子女。已被废除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并实施的《民法典》同样在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婚生子女相同,我国法律中关于婚生子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下的所有权利。此外,我国对于代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侯卫清法官在“陈莺诉罗荣耕监护权纠纷一案”二审案件中的观点,我国对亲子关系的认定,生母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则以婚生推定方式确定。结合理论界对生母认定的“分娩说”,代孕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认定为代孕者;关于生父的认定,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故因其亲生父亲与代孕者之间一般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2民终7243号案件中,同样认定“代孕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代孕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亲子关系鉴定,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两名或者多名自然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进行鉴定,从而得出是否具有亲缘关系的结论。第二种是适用法律规则,进行亲子关系推定。在有些情况下,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例如父亲不配合,导致主观上无法进行。对此,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在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进行直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女方起诉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如果男方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话,可以直接推定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此外,成年子女也具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三、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据相关统计,在继承纠纷中,涉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案件占全部继承案件的5.56%。非婚生子女一般来源于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婚内出轨而出生;二是未婚同居而出生。因此,这些继承纠纷多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配偶及其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一般来说,这些继承纠纷往往会牵出一系列关联诉讼,例如被继承人生前配偶要求婚外情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之母)返还被继承人生前赠送给该情人的大额财物等,以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按照此前的《继承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非婚生子女要获得遗产继承权,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举证亲子关系。尤其是在生父过世后,非婚生子女想要举证亲子关系,主张继承权通常会面临较大的困难。【案例】2018年江苏法院公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上述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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