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和签订有什么区别_签署协议和签订协议
一、合同“签字或盖章”、“签章”、“签字盖章”、 “签署”生效的区别
1.合同“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要么签字要么盖章。也就是签字与盖章只要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个条件即可达到合同生效的目的。
2.合同“签章”生效。签章的法律规定来源于《票据法》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对于单位而言,签章意味着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个人而言,只需要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3.合同“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是并列词组,表示签字和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才能生效。
4.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我们通常理解“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具有相同含义,即需要签字并盖章合同才生效,但最高院的判例并未完全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即使在仅有签字或仅有盖章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签字或盖章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5.合同“签署”生效。签署并没有特定的签字或盖章的含义,我们理解只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为“签署”,即根据《合同法》第32条和4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意味着,约定签署生效的合同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可,与“签字或盖章”生效具有相同含义。
二、签字、盖章相关问题
1.关于 “个人签名”须注意的问题
(1)需要使用与其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和文字,避免争议。
(2)签名须清晰、可识别,尽量采用楷书,不要使用艺术签名、草书等书法体签名。
(3)签名时需要用不褪色,无法修改的签字笔签署。
2.关于“个人名章”须注意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的个人名章等同于他的签字,因此和签字具有相同效力。但需要注意几点:
(1)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2)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3)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因此,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3.关于“按手印”
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4.关于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果一个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生效,理论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就具有约束法人本人的效力,但是为避免无法区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代表其本人签字合同还是代表法人签字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明确约定签名主体的身份,是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个人,亦或两者兼具。而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最好还要加盖公司公章。
三、特别提示
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当事人往往不能准确理解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等表述的真实内涵。法院也不会仅仅因为合同不完全满足签字、盖章等形式要件就判令合同无效。并且《合同法》第37条也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终认定合同效力还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程度,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