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_个人财产租赁所得
税种 | 出租非住房 | 出租住房 | 备注 |
增值税 | 5% | 1.50% |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城建税 | 7%(市区)5%(县城)、1%(镇)或0(不在镇、县城和市区的) | ||
教育费附加 | 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 (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
房产税 | 12% | 4% | |
印花税 | 1‰ | 免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个人所得税 | 20% | 10% | 注:河北省2019年6号公告: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
注: | 财税2019年13号文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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