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是多长时间_刑事案件羁押期限
如果被告人涉及刑事案件,按羁押的地方一般就是看守所。如果只是拘留,一般不会超过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这14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14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以内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无论是哪个机关拘留,最多都不会超过一个月。但如果是逮捕羁押,那时间就比较长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情况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所以,实际情况是: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传唤时有可能被立即羁押,所以在批准逮捕前, 30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7天(检察院批准时间)=37天,批准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即2+1+2+2。因为本身羁押上限为一个月,所以整个侦查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大概为8个月零7天。当然,这还是只是侦查阶段,如果进入等待判决阶段,时间就更长了,只是这段时间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时间不能确定最长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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