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标怎么注册_注册商标流程及费用
据了解,2017年11月,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陈麻花公司”)注了“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随后,在磁器口经营麻花的五家商户先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陈麻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随后裁定“陈麻花”商标无效。
陈麻花公司不服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书。
五家商户也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
且有证据证明,在2001年以后,在重庆市磁器口地区有多家麻花经营者以包含“陈”和“麻花”的字号开展经营,直至该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
虽然证据不能证明公众普遍认为“陈麻花”所具体指代的是哪一类麻花商品,“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最高法还指出,“陈麻花”商标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法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所以最高法认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的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裁定宣告“陈麻花”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最高法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并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