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是什么意思_共同保证民法典规定
日常生活中,时常会遇到一笔借贷下存在两个甚至更多的担保人,在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情形。那么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如何去追偿?是否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或者,是否可以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对上述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本文将和各位读者分享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的相互追偿规则,仅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可相互追偿:(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2)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3)担保人之间约定连带共同担保;(4)虽无约定,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手印。第(1)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份额分担。第(2)、(3)、(4)种情形下,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仅能就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为使各位读者更好的理解以上四种情形的追偿方式,用表格形式做梳理、汇总如下:(2021)苏11民终2823号案件中,A公司向B公司借款共计1000000元用于工程建设,A公司的股东张某、野某、蔡某为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因A公司未能按期还款,B公司将A公司、张某、野某、蔡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A公司偿还B公司借款1000000元、利息119083.79元及逾期借款利息,张某、野某、蔡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A公司、张某、蔡某、野某均未履行给付义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野某代偿部分款项。之后,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张某分别对其代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给付义务。法院判决蔡某、张某就野某向A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向野某各自承担1/3的偿付责任。在该案中,明确约定张某、野某、蔡某三股东对款项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对野某、蔡某、张某为借款的共同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亦有生效判决加以确认。野某为A公司代偿了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A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野某有权要求蔡某、张某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偿付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本案中,各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故各担保人应当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蔡某、张某应对野某向债务人A公司不能追偿部分各自承担1/3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并不能相互追偿,但考虑到担保人之间相互分担责任的问题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对于担保人之间就担保责任分担及其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待。此外,虽然担保人并未就相互分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其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应推定担保人之间具有相互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在为债务做担保时,尽量做共同担保,同时明确各自的担保份额,可以避免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独自承受“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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