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_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各种纠纷越来越容易出现,关于法律方面的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当涉及到行政诉讼时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很多人依然不是很清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一)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应对下一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都应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关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包括有关通知书、回证、回执等。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权的设定目的行使手中的权力。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并结合行政管理的实际来解释其行使职权的目的。5、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或变更。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供其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6、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那么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复议结果。(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动摇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根据行政复议的理论和实践申请人主要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如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就应在提出复议时一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否则,复议机关就没有受案的根据。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二、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行政复议中的,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当然,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却是有很大差异的。三、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应当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责任。在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中,之所以要明确举证责任问题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明确举证责任是完成复议活动的需要。确定了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就可以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复议参加者依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以便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解决行政争议。第二,明确举证责任是确定法律后果的需要。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复议结果。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即包括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复议主张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在不能充分举证时,承担其主张不能得到复议机关支持以及其他不利后果的风险责任。#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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