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计入什么科目_违约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二、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二十、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实施前违约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2、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
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交增值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则此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