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_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

2022-06-24 13:04:54 / 法律知识 / 阅读

 

2020年12月23日,界面新闻报道四川省安岳县一对夫妻因生育第7个孩子后被征收71万元社会抚养费,引发热议,随后此个案更多内情也被披露出来。

界面新闻最新获得的材料显示,刘某华夫妻在2009年生育第7个孩子后并未停止,第二年其妻又生育了一个孩子,即第8孩。2019年3月,安岳县卫健局决定对其生育第8孩征收社会抚养费1666560元。而他们此前生育第6孩的行为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278400元。

2020年12月24日晚,安岳县卫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向界面新闻确认,刘某华与妻子共计生育了8个子女,卫健局此前已对其生育第6孩、第7孩和第8孩的行为分别作出三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三份征收决定书已被撤销。目前该局正依据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生育第8孩再被征收166万元

 

界面新闻记者看到的材料显示,刘某华和妻子于2006年10月18日生育第6孩、2009年4月21日生育第7孩、2010年4月22日生育第8孩。

2019年3月11日,安岳县卫健局依据201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着生育这三个孩子的行为分别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其中,生育第6孩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78400元;生育第7孩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718080元;生育第8孩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666560元。征收决定书一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这意味着,三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计征收金额高达2663040元。

2020年9月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同日分别针对三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作出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19年3月21日,经刘某华和妻子申请,安岳县卫健局同意其分期缴纳,但第一次缴纳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

此后在2020年3月26日,安岳县卫健局又作出“安卫健催字拱桥乡[2020]第0001号”“安卫健催字拱桥乡[2020]第0002号”和“安卫健催字拱桥乡[2020]第0003号”三份《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刘某华于2020年4月30前全额缴纳剩下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但刘某华逾期未提出申辩,也未主动缴纳罚款。

2020年5月8日,安岳县卫健局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刘某华及其妻子强制执行,但法院审查发现材料不完善,将材料退回让其补充。2020年8月28日,安岳县卫健局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不过,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岳县卫健局于2019年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依据的是201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但在此前的2016年,《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第六次修订并实施。法院认为,安岳县卫健局2019年作出这份征收决定所依据的计生条例,已于2016年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废止。

“申请执行人既未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也未适用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使用规则第(二)项的精神,应当适用新的法规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决定。”裁定书写道。

法院裁定最后认为,安岳县卫健局作出的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对三份申请均不准予执行。

 

卫健局:将严格依法重新征收

 

对此,安岳县卫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刘某华与妻子共计生育了8个子女,其中有两个是儿子。生育8个子女的行为均发生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因此按照当时的法律,除第一个孩子外,对其余7个子女的生育行为都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他介绍,由于刘某华夫妻第2孩和第3孩生育的时间较早,当时已经被征收过社会抚养费,此后,拱桥乡计生办有关刘某华的资料在几次洪水中损坏,所以无法确定第4孩和第5孩的生育行为是否被处理。因此,2018年11月安岳县卫健局对刘某华调查时,暂时未对其生育第4孩和第5孩的行为进行处理,只对其生育第6孩、第7孩和第8孩的行为,根据201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按照2014年修订《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该条例还规定,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一位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学者告诉界面新闻,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法律的认定标准,每“超生”一个子女,算一次违法行为,应单独对每一次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因此会单独作出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许多地方还规定,每“超生”一个孩子,还应该在前一孩的征收标准上翻倍。

上述负责人介绍,当时他们是严格按照201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征收基数,对每个孩次的生育行为计算出征收金额,但并没注意到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裁定不准予执行后,他们才意识到适用法律错误。安岳县卫健局尊重法院的裁定,已经撤销了此前的征收决定书。

他介绍,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是行政处罚,因此不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约束,还应该继续征收。接下来,安岳县卫健局将会按照最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这位负责人透露,刘某华家境“非常一般”,缴纳这笔社会抚养费确实存在困难。他也注意到网络上对征收“天价”社会抚养费的质疑,感到“压力很大”。他表示,计划生育政策并未废除,国家法律依然未修改,基层单位除了切实执行政策,并没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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