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_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近日,遵化市院办理的社会无业青年黄某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在校女大学生财物案,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从宽处理,该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但在法院审理阶段黄某某无故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公诉人撤销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重新提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支持该院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黄某某也因为自己的“随意毁约”行为,失去了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TIPS:你知道什么是认罪认罚吗?
2018年,刑事诉讼法通过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及具体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可以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并对被告人予以适当从宽。这一制度设计可以大大减少犯罪分子的羁押时间,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认罪认罚后反悔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应受具结书内容的约束,有义务配合推动具结书的履行。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不履行具结书内容或者据以签订具结书的事实、情节发生重大变化的,检察机关方可撤销具结书,重新提出公诉意见,否则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得撤销该具结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在法院审理终结前可随时撤销该具结书,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撤回权,但分别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后,被追诉人反悔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应对方法,从侧面肯定被追诉人即使已经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在诉讼过程中仍可以反悔和撤回。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撤回权,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故反悔撤销具结书的,应当承受相应的代价。
一、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享有原来的从宽优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大大减少了羁押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珍惜国家给予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优惠”,审慎对待撤回权,防止因一时“任性”错失被从宽对待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