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三胎的最新政策
近日,国内不少地方官宣
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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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山东的政策啥时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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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作为人口大省,山东省的计生条例何时修改备受关注。
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在济南召开,届时将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山东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拟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同时拟新增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将男性陪产假拟由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同时,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拟不计入“三孩”
山东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死亡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子女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与生育保险待遇的衔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儿童预防接种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拟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拟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子女3周岁前
父母每年拟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在陪产假、育儿假以及增加的产假期间,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或者辞退。
与现行条例相比,山东拟新增设“育儿假”,并拟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而且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发放。
为了让举措更好落地推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专门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男性陪产假拟从7天
延长到不少于15天
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没有变化,依然拟采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也就意味着,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
不过男性陪产假天数拟延长,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意见稿同时拟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继续享受奖励或者扶助。
奖励或者扶助内容拟包括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规定数额的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按月领取养老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意见稿还拟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特别扶助,还应当享受下列扶助:按照规定获得一次性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领取护理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获得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或者低收费的扶养服务;获得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全方位帮扶保障。
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
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相较现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不少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等养育教育子女支持措施。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提供普惠服务的托育机构,执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同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有育龄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婴幼儿家庭上门访视、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山东计生条例已经三次修订
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程度较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较重的省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2122.1万,占比为20.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全省整体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据悉,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该条例出台后,随着国家“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生育政策的调整,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情况,山东启动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29日在济南召开,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6日,北京、青海两地出台新规,
延长产假时间,
为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增设育儿假等。
据不完全统计,
今年以来,已有多地出台生育新政。
其中吉林、重庆等地明确,
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各地新调整的产假和育儿假情况如何,
详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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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假)
北京:女方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河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共计188天。
山西:女方在享受国家和山西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黑龙江: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津贴的补助天数,由原执行的98天增加到158天。
上海: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总计158天。
江苏: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浙江: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男方可以休15天护理假。
安徽: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江西:增加产假90天,共计18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
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重庆: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青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天,总计188天。
育儿假
北京: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河北: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西: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
黑龙江: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天育儿假。
上海: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浙江: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还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安徽: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西: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湖北:三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重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四川: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青海: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
据悉,除了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多地还明确延长婚假时间、增设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保障休假期间职工权益等内容。除此之外,各省也都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促进优生优育和配套法规政策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调整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