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法全文_合伙企业法司法解释全文
“如果不能控制这家公司,我宁愿把他卖掉!”这是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说的一句话。这句话可能说出了很多创业者的心声:自己辛辛苦苦设立的公司,做的风生水起后,涌入了投资人,股权也分出去了,结果到头来,发现自己的公司自己竟然不再能够控制,不再有话语权,可谓一大哀事。
其实分股也可以不分掉控制权,举一个最经典的例子,阿里巴巴上市后,马云仅持有7.8%的股份,但是,7.8%的股份并未阻挡马云牢牢的控制住阿里巴巴。那如何可以做到分股不分权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股权架构需要提前搭建好,今天就像各位读者介绍,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把握住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小博大,从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如上文所述,有些初创公司,但由于资金实力有限,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但这些创始股东又需要获取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此时比较合理的方式就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让战略投资者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创始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
如上图所示。虽然有可能创始股东在合伙企业中所占份额较少,但是因为其为普通合伙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创始股东即100%控制了目标企业。而战略股东虽然没有控制目标企业,但通过合伙企业,享有了较大比例的目标企业的相关分红权等权益,可谓“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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