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是什么_关于婚假的法律法规

2022-07-05 10:16:15 / 法律知识 / 阅读

军人结婚年龄下调后(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很多下士已符合结婚年龄,搁以前达到结婚年龄至少也是中士及以上士官。

从2021年1月1日起,军队不再提倡晚婚。对于结婚的军人,享受福利也多多,其中,较为关心的一项就是假期,譬如婚假、年休假、轮休等等。

01.婚假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对婚假作出的规范:

“考虑到军队人员两地分居多,结婚时间紧,军队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外,再增加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故而军人申请结婚的,其享受的婚假应为10天。

02.年休假(探亲假)

依据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家属随军或者婚姻状况变化、单位移防换防等情况,导致年休假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应当调整年休假计划。

对全年应休天数按照假期变化前后分月折算,具体标准如下:年休假假期=(假期变化前应休天数÷12*变化前年内月数)+(假期变化后应休天数÷12*变化后年内月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月数。

军人结婚当年调整的年休假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办理1次,第四季度变化的即时办理。

03.休假

对于驻地士官而言,初、中级士官是没有休假的,可以参考轮休规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经单位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对于不享受探亲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驻地高级士官,服现役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一次享受,假期为20天;对于服现役满20年的,每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30天。

04.轮休

依据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规定:

士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官兵,轮流回家住宿的时间特指休息日和节假日,不包括工作日。

另外,《条令》还明确: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哺乳期”通常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05.产假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规定: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驻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的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除享受已明确的产假外,再增加孕产假120天。

06.护理假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规定,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同时依据2017年4月8日,《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护理假与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明确,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期。

中秋来临,提前祝大家中秋快乐,团团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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