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是否根据治安处罚立案

2022-07-15 17:41:23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经济侦查大队是否根据治安处罚立案

经济侦查大队不能依据治安处罚立案,而是依据是否有犯罪证据,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二、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任何经济犯罪都必须具有经济的内容;

(二)经济犯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上述三类人员不构成这类犯罪;

(三)经济犯罪分子获取非法的物质利益一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四)从总体上看,经济犯罪是一种腐败行为。并认为经济犯罪的具体罪名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一定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和投机倒把罪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经济侦查大队不能依据行政处罚进行立案,而是依据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确定是否立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就问法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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