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是否可以延期审理

2023-03-04 06:22:22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是否可以延期审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二、行政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依据《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时,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就问法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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