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应对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进行审查
一、法院是否应对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会对负责人身份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第七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这只是原则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问题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负担诉讼费费的规则主要有: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依据,《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的,要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就问法律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