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被判赔股民1.23亿元,解读我国证券纠纷中代表人制度

2023-03-12 23:43:31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证券纠纷中代表人制度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意味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实施。《规定》共有四个部分,包括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及附则,普通代表人诉讼基本遵循了民事诉讼诉法中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此前司法条件的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近年来,法院在处理证券群体性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司法条件日益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第95条的第1款和第2款基本遵循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3款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构建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重大创举之一。根据该规定,受到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后,投资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发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后,直接代表全体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将全部权利人登记为原告,无需征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如果投资者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的,应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二、该制度对证券民事侵权诉讼的影响

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可选择途径变得更多,法院或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数、起诉时间、诉讼效率、社会效果等多方考虑,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1、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保护机构选择加入

《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诉法第54条第一款、证券法第95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首先同意展开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投资保护机构才能选择加入,将该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换而言之,如果法院已经发布权利登记公告了,投资保护机构选择不加入或者没有得到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则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也不能展开。

2、前置性程序

在启动代表人诉讼前,当事人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证券侵权的事实。依据《规定》第5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与旧规定相比较,前两项与原来规定的前置程序要求相同,后面的自认材料、交易所和相关的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是新增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新《规定》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门槛有实质性的降低、材料来源范围也更大。

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构建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重大创举之一。该制度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的,应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就问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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