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网红假燕窝事件”被立案调查,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产品如何担责

2022-06-21 21:22:18 / 新闻热点 / 阅读

【事件回顾】

10月25日,辛某徒弟时大漂亮直播间售卖了一款茗挚品牌的即食燕窝产品,明确标榜“燕窝”。

11月1日,被用户说是糖水。随后,该事件引起各方关注。

11月19日,职业打假人王*发布一份检测报告称:“经过检测,茗***风味即食燕窝产品蔗糖含量4.8%,而成分表里碳水化合物为5%,确认该产品就是糖水。”

11月20日,辛选官方微博针对王*的检测报告曾回应称,“王某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含有燕窝成分唾液酸;如果消费者对产品有任何不满可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

11月27号的时候,辛某通过自己的社交平台,对这一次燕窝的事情引起的风波而道歉。承认所售燕窝产品存在问题并提出赔付方案。据悉,此次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6万元,共需先退赔6198.3万元。

12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辛某公司立案调查。

从信誓旦旦地发布律师声明,称其所售燕窝为合格正品,到提出“退一赔三”的解决方案,“辛某燕窝造假事件”历经多次反转。但是,辛某所带的这些产品涉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一点毋庸置疑。就拿燕窝事件来说,辛某已经公开承认夸大宣传这款产品,也就是说他承认了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

如果调查结果一旦确定辛某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那么他将可能面临的是15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产品如何担责

(一)生产、销售“伪而不劣”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

(二)生产、销售“劣而不伪”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劣而不伪”简单的讲是指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但被告人没有就产品质量实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假冒、冒充行为,从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如果销售者明知其产品系假冒且劣质产品,其以明显低于真品的价格予以销售,知假卖假,但其同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远高于残次品的价格予以销售,此种情形下,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因销售者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两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是就问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产品如何担责”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我国法律上明确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进行了规定。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到就问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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