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主要有哪些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那么,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主要有哪些?就问法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2、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5、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1、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2、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5、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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