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担一切责任是否就是保证责任

2022-06-23 06:03:55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民法典承担一切责任是否就是保证责任

承担一切责任是否就是保证责任需要看主债务是否有效,以及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保证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保证人又具有相应的保证资格,那么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一切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就问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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