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权要解决征税与债权、税收与罚款等关系。
2、无担保债权
先还税,后还无担保债权(税收有优先权)。
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看时间)
先欠税,后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先还税,后还担保债权(税收有优先权)。
先抵押、质押、被留置,后欠税;先还债,后还税(税收无优先权)。
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均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
1、代位权
有懈怠(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有损害(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找法院(税务机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不免责(不免欠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限度(以纳税人的债权为限,除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
有过错(欠税人放弃、无偿转让;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
有损害(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找法院(税务机关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不免责(不免欠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有限度(以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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