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再审的书面意见

2022-03-21 20:59:37 / 新闻热点 / 阅读
申请对案件再审一般是要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出现的,申请对案件的再审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时一般果提出书面的申请如上诉状等,那么夫妻分居办理离婚证据有哪些?下面由就问法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意 见 人:许昌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负 责 人:xxx 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与xx市康桥图书销售有限公司、xx劳伦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意见人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供本案再审立案审查时予以参考:

一、意见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所涉本案351万基础债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于2006年11月26日之前,再审申请人当时的行长xxx,先后数笔次向意见人借到人民币现金351万元整,最后一笔为人民币51万元整,用于该行的业务需要。再审申请人当时的行长xxx于2006年11月26日一并给意见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xxx出具了该351万元借款的《借款收据》。并把以前300万的借据全部收回。该2006年11月26日《借款借据》载明:“兹收到朋友xxx先生交来人民币现金伍拾壹万元整(510000元)。该款系因中行融资业务周转急需之短期借款,本借款期限暂定为10天,借款期限届满日,保证本次借款连同前期已借款现金累计叁佰万元整(3000000)一并归还,利息另算,息随本清 。特立此据!借款人:王文光。”于2006年12月6日,意见人向再审申请人追索欠款,再审申请人推诿不予偿还,经交涉,再审申请人给意见人出具《银行承诺函》一份,该《银行承诺函》载明:“致许昌劳伦斯置业有限公司:兹因我银行的行内业务所需,现由本行向贵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计叁佰伍拾壹万元整(3510000元),以办理本行小额短期融资业务,我行确认该借款的期限自2006年12月6日至2006年12月12日(15:30时)止。我行确认并承诺:上述现金借款系我行的银行行为,我行保证至借款期限到期日,由我行无条件返还贵公司(贵公司帐号为:农业银行许昌莲城支行16-271 201 040 005 866)。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则有我行无条件承担。该承诺函加盖有再审申请人单位的公章,并有王文光的亲笔签名。因此可清楚的看出,该案351万的基础债权的形成,其事实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其证据也是再确实充分不过的了。原一、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些无懈可击的充分可靠的证据,才做出了该案公平公正的判决。试问再审申请人,如此这样的事实依据及证据还不确实、充分的话,何种证据才为确实、充分!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粹是在无理缠讼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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