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
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己的当事人,案子的每一部分都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利益,案件的审理必须要公正公平才让人心服口服。那么,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就问法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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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因法院的判决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由于其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赋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再审的权利。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这种权利。利害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程序上讲,利害关系人应为诉讼当中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实践当中,利害关系人不知本诉讼的存在而法院又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其没有参与诉讼,没能成为案件当事人,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给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带来了困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只要损害了当事人之外的人的利益,当事人之外的人就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案件申请再审或申诉,这个程序相当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三,赋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权,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需要。“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从程序上讲,它们是应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如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它们就取得了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由于客观的原因他们没能参加,法律不能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认为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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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因法院的判决结果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但由于其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笔者认为,应赋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再审的权利。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没有赋予利害关系人这种权利。利害关系人是指除当事人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程序上讲,利害关系人应为诉讼当中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实践当中,利害关系人不知本诉讼的存在而法院又没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其没有参与诉讼,没能成为案件当事人,不能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给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带来了困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救济权利。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只要损害了当事人之外的人的利益,当事人之外的人就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案件申请再审或申诉,这个程序相当于“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三,赋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权,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需要。“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第三人。从程序上讲,它们是应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如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它们就取得了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由于客观的原因他们没能参加,法律不能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规定,认为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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