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坐头等舱摆渡车300米距离收费398元,价格欺诈行为怎么认定

2022-06-24 14:00:37 / 新闻热点 / 阅读

【事件经过】

近日,网上出现一则贴文称,一位乘客乘飞机从北京到温州,因为自己坐的是经济舱,但由于帮同事拿行李坐了头等舱的摆渡车,需要额外收费,结果,300米左右的距离收费398元。为此,他觉得不合理。

5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网贴发布者所在企业相关负责人确认,上述消息属实,为他同事的真实经历,时间发生在5月4日。该消息扩散后,温州机场方面给他们打了四五个电话进行解释。前述事项,记者亦从温州机场获得证实。

乘客:有种被宰的感觉

据记者了解,前述事项要从互联网一则贴文说起。这名当事人跟公司领导从北京出差回来,落地温州机场,领导坐的是头等舱,他坐的是经济舱,下飞机后,因领导行李较多,他就一起拿行李坐了头等舱的摆渡车。但因当事人是经济舱,若坐头等舱的摆渡车需要额外收费。当时,他也没感到不合理。

不过,当398元这个数字报出来的时候,这名当事人以为自己听错了,目测停机坪到航站楼也就300米左右,300米就收费398元,“想想也是醉了,听说过天价虾、天价鱼,没想到今天这天价车费就发生在自己身上。”

当事人回到家后想想怎么都感到不爽,有种被宰的感觉,想知道这价钱到底是怎么定下来的?需不需要报物价局审批?

5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辗转联系到上述当事人所在公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上述情况属实,经历者是他同事。对于上述事项,温州机场相关负责人打了四五个电话过来作了解释,并说有收费依据,但迟迟不提供给他们。

“我们不是要对方退回398元,而是市面上不断出现天价虾、天价鱼等乱收费现象,希望通过此事,能够引起温州机场方面的重视,并进行整改与规范管理。”上述负责人如是表达。

机场:旅客同意,收费合理

上述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提供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其编号为NO22045941,开票日期为5月4日,收费名称为“服务费”,算上服务费(375.47元)+税额(22.53元),一共398元,销售方为**空港尊易商务有限公司。

5月9日,温州机场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正常头等舱旅客的费用是398元一位,当天那位旅客要求坐机场的贵宾车,工作人员便询问是不是普通舱的旅客或者是上错车了,普通舱的旅客需要坐大摆渡车。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了该旅客上车是要收费的,费用是398元一位,该旅客也同意支付该舱费用,并开具了发票。

398元指的是贵宾室的费用,还是只是乘坐摆渡车?对此,该负责人称,“车子和贵宾室的费用是一致的,一旦上了贵宾车就表明已经接待了这批客人,我们服务分很多种,比如进出港需要办理的手续都是398元一位。”

至于上述费用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批,温州机场上述负责人解释称,因为他们不是公共服务一类的,属于高端服务场所,旅客可以选择自愿消费,当时已征得该旅客的同意支付该笔费用,才把旅客带回机舱。

“目前来看收费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从营业至今,费用都是公开、延续的,且每一位进出旅客都是公平对待的,也不会因为行程长短变更费用。”该负责人称,该项服务由机场直营并非外包给第三方。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洪*贤认为,不管是头等舱还是经济舱,这种情况要看两个条件:其一,双方达成一致,是否为乘客的真实意思;其二,该项收费行为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物价部门对收费有一个标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解读】

通常情况下,价格欺诈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或者通过商场等进行产品零售的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等,因此,“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对于贸易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经营者如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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