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阅卷权
1、阅卷的时间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2、阅卷的范围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阅卷的方式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阅卷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
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二、会见、通信权
1、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会见、通信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
三证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3、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经侦查机关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调查取证权
1、亲自取证的主体
辩护律师。
2、调取的方式
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3、亲自取证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要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向辩方证人取证: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4、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