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的关系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的处理方式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诉法第227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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