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

2022-06-26 09:56:34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民法典的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三方对保管物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对其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以上就是就问法律网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有第三方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出了仲裁、诉讼或者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该危险告知给寄存人。您可以在就问法律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更多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
点评(共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