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样才能撤销士地抵押权

2022-07-04 09:41:49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民法典怎样才能撤销士地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和主债权同时存在,出现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时,抵押人可以申请注销土地抵押。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的情形下,抵押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注销时要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证明等材料。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就问法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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