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后能否再提出复议

2022-07-06 11:51:09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执行异议之诉生效后能否再提出复议

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复议是对执行异议裁决不服时提出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通过小编的分析可以知道,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而是向法院提出上诉。复议是对法院执行异议裁决不服时提出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就问法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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