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一、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1、回避规范。
2、调查取证规范。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3、庭审仪表与举止规范。
4、谨慎司法评论规范。
5、维护司法公正规范
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但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探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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