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财团法人能否进行营利活动

2022-07-07 21:02:59 / 新闻热点 / 阅读

一、民法典中财团法人能否进行营利活动

可以,比如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经商,但是不得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行为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2.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3.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4.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其实社会团体的成立大部分是因为公益事业,少部分不是,例如财团,财团是以投资为目的成立的。而且社会团体也是具有法律承认的法人资格的。所以财团是可以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大家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到就问法律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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